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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简述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日期:2019-01-09 作者:生活垃圾处理设备 点击:

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简述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2.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要求。

(2)201512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规定的限值。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表3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焚烧炉应设置助燃系统,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内焚烧温度低于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本标准5.3条的要求。

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样孔的正下方约1米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并设置永久电源(220V)以便放置采样设备,进行采样操作。

3.入炉废物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的小编介绍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

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规定的限值。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活垃圾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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